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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報訊(記者 陳荻 通訊員 吳萏)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幫忙運輸,也會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記者從南山區人民檢察院獲悉,由該院提起公訴的一宗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獲一審判決,被告人唐某和包某因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經查,2013年3月8日5時許,被告人唐某按照老闆安排駕駛冷藏運輸車從廣東省佛山市運輸150頭屠宰好的乳豬送到深圳市南山區同樂村河畔路一豬肉配銷點,然後由被告人包某駕駛人貨車運輸該批乳豬準備分送到南山區三鳥市場各檔口。當天6時許,被告人包某駕車行駛到南山區中山園路口時被交警攔同聯合查車的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發現車內裝有134頭未加蓋檢驗檢疫印章的乳豬,且被告人包某無法出示該批乳豬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遂將該134頭乳豬予以扣押。經深圳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抽樣鑒定,該批乳豬大腸菌群和細菌總數嚴重超標,且檢出沙門氏菌和大腸桿菌,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名被告人屬於明知該批乳豬沒有加蓋檢驗檢疫合格訖章即幫忙運輸。從普通消費者的一般常識已可知道銷售的豬肉必須加蓋檢驗檢疫合格訖章,且兩名被告人並非初次從業者,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因此可認定二人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幫忙運輸,應當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  (原標題:明知乳豬沒蓋檢疫章還接運,獲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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